宠物买卖平台?宠物购买平台哪个好!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宠物认知观念的改变,“以领养代替购买”的方式逐渐在流浪动物的救助中得到推崇,但某些隐藏在宠物“免费领养”背后的骗局也慢慢突破着爱心人士的底线,层层加价、捆绑消费甚或诈骗犯罪等一系列套路让“免费送养宠物”变了味儿,最后成了“强卖”。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调研发现,有不少被套路的领养人质疑宠物领养协议是否真正公平合理,他们不愿继续履行协议,由此与送养人或者宠物店之间发生纠纷。

签订领养协议,即使宠物死亡也必须买够12个月的宠物用品

两例典型报道披露出宠物“免费领养”骗局中,关于捆绑销售的套路。

领养人张某在和宠物店签订领养协议时,被对方告知,宠物狗已经接种两针疫苗,再加上第三针疫苗,需要补偿疫苗费用共计788元。张某认为宠物店的这一要求在情理之中,于是爽快支付。但当他正准备带宠物狗离开时却被店主拉住,对方表示,宠物狗刚出生没多久,去新家容易拉肚子,以此要求张某购买“原狗粮”、配套羊奶粉以及益生菌等,张某随即又支付了1700余元。

后来,张某上网查看时发现,这些产品的报价均远超实际价格。不仅如此,宠物狗在领养后第三天就生病了。自费检查结果显示,宠物狗感染了病毒。张某去宠物店维权,店主未能出示“狗已接种两针疫苗”的凭证,且称第三针疫苗必须和狂犬疫苗捆绑使用,在店内接种必须先缴纳300元狂犬疫苗费用。而面对宠物领养人的维权,店主仅回应称,“宠物死了免费换,但绝不退。”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相关报道中,领养人王某也曾因签订固定购买协议而被套路。王某称,他在某宠物店“免费领养”了一只蓝猫,领养时需要签订宠物用品购买协议,即每月在该店固定消费300元,为期12个月。后续购买宠物用品时,王某发现,自己高价购得的猫粮并非名牌,也不适合小猫食用,且猫砂中含有大量粉尘,几乎没有结团除臭效果。但如果要解除购买协议,王某必须支付远超该猫市场价的违约金,即使后续猫咪生病死亡,领养人也必须买够12个月的宠物用品。

《宠物领养协议》签订后合法有效,违反协议或需赔偿

诸如此类的“免费领养”骗局让不少爱宠人士深受其害。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上述案件中类似的宠物免费领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果领养人违约没有遵守协议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石景山法院向新京报记者介绍,就宠物送养方与领养方订立的《宠物领养协议》合同性质而言,一般约定宠物送养方将宠物交由领养方免费领养,领养方并不需要为此向送养方支付相应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领养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宠物领养协议》一般还约定由领养方每月从送养方处购买一定价值的宠物生活用品,这种附加了购买宠物生活用品义务的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种固定购买协议除了作为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之外,在送养人和领养人之间也成立买卖合同。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表示,时下,很多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都如案例所示的约定,领养宠物的同时伴随其他义务,这种附随义务表现为支付押金、捆绑消费、送养人定期探视等形式。如果领养人违反附随义务的约定,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被免费领养的宠物出现健康问题,送养人作为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约定了固定购买宠物用品等附随义务,送养人应当在附随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即面临领养人拒绝接受宠物或者解除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即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送养人明知宠物存在问题,故意不告知领养人,后宠物咬伤别人使领养人遭受损失的,则送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虚构宠物领养信息诱导领养人转账,三人因诈骗罪获刑

法院提到,上述情况虽然存在领养套路,但宠物是真实存在的,支付相应对价后,确定能领养到宠物。更有甚者,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免费宠物领养信息,虚构宠物免费送养事实,在爱宠人士支付托运费等费用后将其拉黑,诈骗他人钱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起公开的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在网上购买了虚假速运公司网站,然后由张某委托吴某帮忙,在网上发布免费送养宠物等虚假信息的网帖,并留下他们三人的社交账号供有收养宠物意愿的人士联系。一旦有人通过上述社交账号联系时,他们相互配合,以接受送养宠物必须缴纳快递费、空运氧气箱费、办理提货卡工本费和押金等名目诱导对方转账支付。在领养人按要求支付完相关项目的费用后,吴某等人又以系统无法识别为借口,要求领养人重新转账激活系统,诱导对方不断转账,直至领养人觉察被骗后,就将领养人拉黑。不到一年时间,吴某等三人先后骗取了15人的钱财共计4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并处罚金。

石景山法院在调研此类案件过程中分析发现,这种“免费领养宠物”新型诈骗犯罪一般以喜欢养宠物的年轻人为诈骗对象,多以物流公司为载体,以异地跨省须收取航空托运费、笼子费为由骗取钱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以虚构免费送养宠物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提示:爱宠人士要擦亮双眼,相关部门做好把关

法院提示,“免费领养宠物”是一种流行于网络的新型诈骗手段。对于网上发布的免费领养信息,领养人需要仔细核对,切勿同情心泛滥或者贪小便宜心理作祟,盲目相信对方。领养宠物最好选择同城当面领养,谨慎选择异地领养。宠物在外地时,领养人最好自己选择正规物流公司和货到付款方式,切勿轻易汇款或转账。一旦发现被骗,应保存证据,立即报警。

“以领养代替购买的出发点是给濒临流浪困境的宠物一个温暖的家,如果这背后套路满满、充满算计甚至是诈骗,则丧失了原有之义,也让爱宠人士心寒。”因此,法院提出建议,爱宠人士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选择正规领养渠道,积极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净化宠物市场的不良风气。宠物领养信息的网络发布平台也要把好关,审核领养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问题卖家,要及时下架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通讯员 杨惠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许丽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61079828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51buydog.com/28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