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究竟严酷到什么程度,今天的读者阁下恐怕无法想象。因为那是历代皇帝与大臣、酷吏的“智慧的结晶”。皇帝可以任意发明种种酷刑,为己所用,或用以惩治臣民,或用以渲泄情感。而大臣、酷吏则穷尽心智,发明种种酷刑以邀宠,对于皇帝来说,刑罚无论怎样残酷都不过分。因此君臣上下,想象力与创造力,在发明酷刑这方面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正如鲁迅所言:“酷刑的方法,却决不是突然就会发明,一定都有它的师承和祖传,……‘酷刑’的发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这是他们唯一的事业,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
下面请读者阁下看看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哪些刑罚:
远古时代:三苗氏族开始实行“五虐”之刑,包括“截人耳鼻,椓阴(宫刑)黥面”等刑。
夏朝:有“大辟(砍头)、膑辟(挖去膝盖骨)、宫辟(割去生殖器)、劓(割鼻)、墨(在犯人额上刺字,然后涂上墨)”五刑。并有“孥戮”之刑,即将犯人罚为奴隶,或用作祭祀的牺牲(将其杀死作为祭天地鬼神的供品)。
商朝:有黥额(在面额上刺字)、桎梏(给犯人带上镣枷)、割鼻、断足、断手、砍头、剖心、剖腹、火烧、活埋、炮烙(将人贴在铜柱上烙死或令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行走,掉入火中烧死)醢脯(剁成肉酱,晒成肉干)、臼杀(放在巨臼中捣死)、族株连坐(一人犯罪,家族株连治罪)。
西周朝:除了墨、劓、刖(砍脚)、大辟等刑外,又有男女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使其子宫脱垂,丧失生殖机能)、焚(将人烧死)、辜(分裂肢体)、磔(分裂肢体、悬首暴尸示众)、腰斩。
春秋:除墨、劓、剕(断趾)、宫、大辟等刑之外,又有枭首(割下首级,悬挂在木竿上示众)、戮尸(犯罪者已死,斩戳其尸体)等。
战国:有笞(用竹板或荆条抽打脊背或臀腿)、诛、膑、剕、刖、宫、夷族(灭族)、夷乡(一人犯死罪,乡里百姓全部处死)、戍边(到边疆当守卒)、罚亲属为奴隶。开始将徒刑与死刑初步划分:徒刑有鬼薪(为皇帝宗庙服劳役三年)、城旦(罚筑长城四年)等;死刑有车裂、剖腹、枭首、腰斩、肢解、镬烹,并有新的发明:抽胁(抽掉肋骨,胁即肋骨)。
秦朝:对于死刑、肉刑、徒刑有了较明确的划分,死刑有弃市(将犯人在闹市处死,并暴尸街头以示众)、腰斩、戮死、枭首、车裂(五车或五马分尸,也称轘、轘裂)、磔、阬(活埋)、凿颠(将犯人的头颅从顶部凿穿)、抽胁、釜烹(用大锅煮死)、夷三族、具五刑等。肉刑有笞、黥、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四年刑,男犯人修筑长城,女犯人则舂米以供刑徒的口粮)、鬼薪、白粲、均为三年刑,男犯人为宗庙砍柴曰“鬼薪”,女犯人择米使其正白,供宗庙祭祀用,曰“白粲”)司寇(两年刑,派往边疆服劳役,并防御敌寇入侵)。另有赀、籍没(籍录并没收犯人的家人和财产,家人充官奴婢,财产入官)、收孥(将犯人的妻子没为官吏的奴婢)、迁(将犯人及其家属或受株连的人迁离家乡)等。
汉朝:基本沿用秦朝法律。死刑有殊死(斩首)、枭首、腰斩、弃市、具五刑、夷三族等。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髡(剃去头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罚作(一年苦役)、复作(一年苦役)。另有罚金、没收财产与禁锢(禁止做官)等。
隋朝:死刑(分绞、斩二等)、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计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每等加十,计五等)。炀帝时,曾恢复枭首、轘裂和罪及九族等。
唐朝:唐律是在隋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肉刑有笞刑(用长三尺五寸的笞杖打犯人的腿和臀,分五等,由十至五十,每等加十)、杖刑(用比笞杖粗的常行杖,又叫法杖,打犯人的背、臀与腿,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强迫犯人戴钳或枷从事苦役,分五等,由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放逐到边远地区,并带钳、枷强制劳动。分三年,由二千里至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一般均劳动一年,“役流”则强迫劳动三年)、死刑(分绞、斩二等)。中唐以后,曾出现腰斩、枭首、夷三族等酷刑。
五代十国:各国的法律基本沿袭唐律,但“用刑多偏严苛”,连坐受诛、籍没家产、凌迟(将犯人零刀割死)、决口断舌、斫筋挫胫等。
宋朝:援用唐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对徒刑均附加杖刑,流刑还要在脸上刺字,叫刺配。凌迟刑(皆支解脔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悬背、烙筋等,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在仁宗时以诏敕的形式正式入律。
元朝:沿袭唐律。监禁、拷掠、刺臂、刺项、杖刑、死刑、凌迟,流刑、徒刑等。
明朝:在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新增设了充军刑 (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的地方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在戍地充当军士。如犯罪者本人死亡,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补足刑期)、带枷发遣(枷重一百五十斤,犯者经常不数日便被折磨而死)、凌迟刑。
清朝:除五刑外,增加迁徙(远迁千里之外,永远不许回原籍)、充军(分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发四千里、烟瘴发四千里等五种,故称五军)、发遣(较充军为重,即发往边疆地区种地,为驻防官兵当奴隶。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回原籍)、凌迟(其法与宋朝略有不同,割肉需寸而磔之,必需割到体无残脔,然后男犯人割去生殖器,女犯人则幽闭,挖出其脏腑,犯人死后仍要将其尸体支解将其骨剁碎)、枭首、戮尸等。
上述历朝刑罚,都是经过皇帝老爷颁诏入律的。此外还有许多法外之刑,与入律的酷刑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剥皮、抽肠、梳洗、锯杀、囊扑、血滴子等等。皇权至高无上,皇帝不受任何制约,可以随心所欲,只要他们能想象出的酷刑,都可以拿那些要处死的人来做实验。生活在严刑酷法密如凝脂的皇权专制制度下的小民百姓,也就朝不保夕,人人自危,一不小心便会遭受酷刑的折磨与摧残,直到被夺去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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