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么样你打死我的狗就是不对,还没天理了?你今天必须要给我赔钱!”法院门口一女子大声吵嚷,可是在这件事上啊,她还真就不占理。
小丽是一名二十五岁的独居白领,看着网上那些独居女孩遇害案,她特地买了一条烈性犬保护自己。
大家都知道近年来恶犬伤人的事件频发,烈性犬办证卡的越来越严格,所以哪怕求爷爷告奶奶,她都没能给自己的牛头梗办到饲养证。
有一天,小丽突然收到了紧急出差的通知,就将这只牛头梗托付给了朋友王某。
面对这只牛头梗,其实王某也有点怕,于是平时都把它拴在大铁笼子里严加看管。
不料一天傍晚当王某给它喂食的时候,这只狗一下子就从缝隙里里窜出去了,速度之快王某压根来不及反应。
此时正是学校放学的时候,小区门口接孩子家长都带着孩子回来了,乌泱泱的全是人。
眼看着这个场面,王某一下子着急了,不料刚跑到小区门口,就看到了牛头梗发疯的场面。
两只狗撕咬在一起,一条就是刚跑出来的牛头梗,而另一条不正是隔壁李四养的小狗吗?
小狗当然不敌,这只猎性犬很快咬伤了它。
然后又转移了目标,对着旁边呆愣愣的李四儿子张开了血盆大口。
小朋友躲闪不及,手臂一下子就见血了。
李四看见儿子受伤,眼都红了,一脚就把牛头梗踹飞了。
周围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危险,在小区门口的其他围观群众赶忙与王某一起拿着棍子木棒想控制住这条疯狗。
虽然被追着打,但是牛头梗依旧死咬着另一只小狗,甚至将它逼到了一辆小车下,猛的钻进去将这条小狗的后脚咬断了。
事情愈演愈烈,这会王某可不敢再收着劲儿了,直接带着大伙将这只狗给乱棍打死。
很快出差回来的小丽就知道了这件事情,一想到陪伴自己许久的狗被人家给打死了,简直心痛的要命。
尤其是一想到真真切切花出去买狗的1万多块钱,她心里更难受了,于是直接将王某给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18,500元的损失,并且啊还要给自己的狗赔礼道歉。
王某当然不乐意呀,他认为这是帮助了小丽,要是不打死,这只狗要咬伤多少人还不知道呢。
在法庭上王某大声为自己辩解说,我这是紧急避险。
小丽听了直接大喊,紧急避险就可以打死我的狗了吗?一想起死去的狗,她的眼泪就哗啦啦的掉。
二人针尖对麦芒,谁也不觉得自己有错。法官最终给出了公正的的判决。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王某无需赔偿,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小丽独自承担。
不服气的小丽再次上诉,不过二审过后仍然得到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以案释法】
社会上恶犬伤人的案件屡见不鲜,不过像小丽这么嚣张索赔的人还是不多见。
虽然这条牛头梗的确是小丽真金白银买回来的,她也拥有对这条狗的所有权,但她违规饲养烈性犬的确是不争的事实。
但抛开饲养证不谈,我们先回到案件中。
从上文中我们知道这条牛头梗在被打死之前已经连续咬伤了两条小狗以及一名幼儿,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甚至还有继续引发危险的可能。
对于王某及围观群众将狗打死的行为,在笔者看来这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可以说这是当时最好的处理办法。
可能这时候有观众老爷们啊就不明白了,紧急避险是什么?又没咬到你身上,没有正当防卫的理由你凭什么打狗?
紧急避险是指在迫不得已、事情已经火烧眉毛的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有选择地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一种行为模式。
该案中王某等人的行为显然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为了维护相对较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他们将狗打死无可厚非。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虽然狗是在王某看管下跑出去伤人,但归根结底是因为小丽的违规饲养行为,所以其应该负主要责任。而王某等人作为紧急避险人,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上诉,而是作出了王某毋须赔偿的判决。
不过在笔者看来,抛开王某的避险行为,他疏于看管导致烈性犬溜出去也是不争的事实,在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方面,他必须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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