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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蓉在朝阳区黑庄户乡一出租房内出售鹦鹉、八哥、鹑哥等一些野生鸟,被告人吴某蓉主要是通过在微信里向朋友发信息、录像、照片,在店铺里向来的人介绍等方式出售。被告人吴某蓉听别人说小亚历山大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鸟类。因为在第一次卖小亚历山大鹦鹉挣到了钱,所以明知小亚历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的鸟类,还对外出售。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蓉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德安路平价超市西侧脸房内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69只(其中68只为亚历山大鹦鹉、1只东玫瑰鹦鹉)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野生鸟已被收缴。经鉴定,涉案亚历山大鹦鹉、东玫瑰鹦鹉均属《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70只亚历山大鹦鹉、1只东玫瑰鹦鹉)价值人民币71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蓉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已经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在案扣押亚历山大鹦鹉七十只、东玫瑰鹦鹉一只、纸质账本一本均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变卖,变卖款充抵被告人吴某蓉的罚金。
三、对尚未追缴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继续向被告人吴某蓉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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