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色博美犬小狗多少钱一只?深色博美犬小狗多少钱一只啊!


【案情简介】

随着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网络购物平台逐渐成为了大众消费的主战场。除了购买生活用品外,许多年轻人甚至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活体宠物,由此产生的涉宠物买卖的纠纷也不断涌现。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购宠物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商家支付原告宠物狗医药费5847.22元。

2022年6月8日,袁先生通过某网购平台,以1250元的价格从商家魏某处购买了一只博美犬。第二天晚上,袁先生通过快递收到了小狗。喜获爱犬的袁先生本以为可以尽享撸狗乐趣,不料次日小狗就出现咳嗽症状。他通过网购平台询问商家魏某如何治疗,并按照商家的指导对小狗进行医治。随后,小狗又出现了拉血、拉稀等症状。袁先生继续按照商家指导,购买了妈咪爱和蒙脱石散给小狗治疗。不料小狗不但未痊愈,反而出现了休克昏迷状况。

认为购买到了病狗的袁先生一面在购物平台提交售后申请,一面将小狗送至宠物诊所治疗。经诊断,该博美犬携带冠状病毒,且体内有滴虫。经治疗三日未见好转。随后,袁先生将小狗转至某动物医院治疗。治疗九天后,该博美犬由于无法救活而被进行了安乐死。两次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847.22元。

期间,平台经审核退回了袁先生购货款1250元,但商家魏某拒绝赔偿袁先生为此支出的医疗费。伤心之余,袁先生将商家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博美犬治疗费5847.22元。

【调查与处理】

庭审中,原告袁先生认为,商家出售的博美犬属于病狗,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

被告商家则认为,该宠物狗系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活体,如出现异常,买家应该退货而非自行去处理或治疗,且治疗费用过高,理应不由商家承担。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收到宠物小狗后,小狗出现生病状况,可认定博美犬存在健康问题,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判定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故其以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主张被告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出售的博美犬在原告收到的次日便开始咳嗽,之后出现便血拉稀现象,针对活物,即本案博美犬,原告予以救治合情合理。双方就博美犬的质量问题虽未明确约定,但商家应提供健康的动物,而本案商家出售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平台销售规则及公平原则,原告因救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原告未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生病小狗退回,擅自去医治为由抗辩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

最终,该院最终判决被告魏某支付袁先生小狗治疗费用5847.22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宠物买卖过程中,经营者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交付健康宠物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经营者应在出卖前履行对宠物的检验检疫义务,并办理检疫证明。

具体到本案,商家魏某在出售小狗时未提供相应检疫证明,且袁先生在收货次日即发现小狗出现病症,考虑到犬瘟猫瘟细小病毒等均存在潜伏期,小狗送诊后即被检出携带冠状病毒,应认定商家魏某在本次交易中未能提供健康宠物犬,因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买家遭受损失,故本案中的医疗费应由商家承担。

【典型意义】

网购虽便捷,也有其难以填补的短板。如网购活体宠物因局限于时空等因素,无法直观、全面了解所购买的宠物活体的品相、健康状态等情况,容易引发各类纠纷。该案例也给消费者一个警示,在网购宠物时需留意:

一是注意宠物活体的检疫情况。消费者在购买宠物前,应做足功课,了解相应宠物品种的检疫要求及需完成的检疫手续。在与经营者沟通时应对宠物的检疫情况予以确认,明确宠物是否已接种相应疫苗等情况,是否具备检疫合格证书。在收到宠物后也应尽快再次进行检测,避免因病毒存在潜伏期而延误维权时限。

二是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消费者在网络平台选购宠物时,应尽可能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

三是注意留存各类凭证。对于与宠物交易相关的物流信息、票据以及涉及商家对于宠物健康状况的承诺等关键信息的聊天记录应注意保存,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报送单位:永嘉县人民法院

编辑:谢孟融

一审:黄琬荻

二审:巫娜

三审: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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