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猫,满心欢喜等待托运,不料接到后“萌猫”变“病猫”,维权却遭店主拉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12月6日,在盛湾法庭庭长万华锋调解下,店主当天退还了买家小邓各项费用,快速实现案结事了。
2022年11月,小邓在某社交平台浏览到出售宠物猫的帖子后,添加店主微信,经视频挑选订购一只布偶猫。11月18日,小邓交付定金500元,店主表示小猫已经接种一针疫苗,并承诺10天内出现猫瘟、腹水等情况包售后。11月20日,小邓支付包含运费在内的购猫尾款1650元。次日接到托运来的猫以后,小邓发现猫咪精神不振、打喷嚏等,随后更是出现高烧情况,于是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11月28日,小猫治疗无效死亡,小邓联系店主商量售后事宜,却被微信拉黑,于是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由于缺少被告联系方式,庭长万华锋尝试添加微信。成功与店主取得联系后,万华锋通过微信平台进行“背对背”调解。店主起初并不承认小猫存在健康问题,在法官列举案例、分析进入诉讼程序后带来的影响后,表示愿意退款。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与释法下,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12月6日下午,店主微信退还小邓购猫费用、运输费、治疗费等共计2850元。
随着网购的深入发展,售价较高的宠物线上交易也屡见不鲜,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约定购买特定个体。交易过程中极易出现宠物生病、受伤、货不对板等情况,且相对常见商品,宠物运输条件苛刻,费用较高,“退货”也十分不易。
提醒消费者尽量避免网购宠物,如不能避免,也尽量选择正规平台、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即便出现纠纷,也能够及时获取对方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微信私下交易难以知晓销售者真实身份,诉讼维权时可能存在无法明确诉讼主体、送达困难等障碍。同时,在交易中对宠物健康状况、品种等进行详细约定,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也提醒商家,虽然线上购物往往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无论合同协议以何种形式订立,只要其合法合规,都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商家在出售宠物时,要守法经营外,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描述宠物信息,不做不实宣传,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约定,以免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刘振伟 王范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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