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东,一8岁男孩逗玩女子的茶杯犬,不小心把它摔在地上,致使茶杯犬当场死亡。犬主人悲愤之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孩父母赔偿3.7万元。
据悉,事发当天,8岁男孩小智随同父亲去理发,在父亲理发时,天性好动的小智就一人跑到隔壁的宠物店玩,看到一只娇小可爱的茶杯犬顿时被吸引了,上前逗玩起来。
林女士是这只茶杯犬的主人,因为她还是这家宠物店的美容师,当天,她为了方便照料自己的爱犬,把茶杯犬也带去店里。在看到小智逗玩自己的茶杯犬时,林女士并没有制止。而且,当时店里还有几位店员,也都看到了小智在逗那只茶杯犬,均没有阻止。
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小智逗玩时把茶杯犬举高放在料理台上,小狗还没站稳,小智就松开了手,导致小狗摔在了地上,并当场死亡。
看到事发一幕,林小姐悲愤极了,自己的爱犬品种高贵,花色稀少,体型完美。当初她是花了3万元才买到这只茶杯泰迪犬。
事后,在林女士为爱犬举办告别仪式之后,她同时也辞去了宠物店的工作,因为这件事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在和小智父母协商赔偿未果后,她一纸诉状将小智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7万余元。
而小智及其父母不同意赔偿,他们理由是自己的孩子不是故意摔狗,是小狗当时受到惊吓,自己掉在地上的。并且,林女士和店内其他工作人员也在,是大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和小智没有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这三方当事人责任如何分配呢?茶杯犬的价值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多少合理?我们下面来一一分析。
一、小智一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应承担多大比例责任呢?
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三方当事人依次来看:
1、先是小智一家,应对茶杯犬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是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事件中,小智的行为是导致茶杯犬死亡的直接原因,其父母对小智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对茶杯犬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林小姐对茶杯犬的死亡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小智一家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事件发生时,林小姐就在旁边,对小智抱茶杯犬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也具有一定过错。
3、最后,宠物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店员工未能及时对小智逗弄小狗的行为进行制止,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上述因素,综合认定小智一家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二、茶杯犬价值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事件中,虽林女士主张其茶杯犬属于名贵品种,主张赔偿3万元,但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凭证。
故法院通过价格鉴定认定其价格为7100元。
这也提醒我们,对于一些特殊商品,例如宠物、古董、玉器等,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购买凭证,方便后续主张权利。
三、对于财产损失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此,不只是人身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收到侵害,也可以主张相应精神损害赔偿。
特别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书信、遗物,包括宠物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但法院支持的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具体金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事件中,法院认为茶杯犬对林女士具有特殊意义,酌定支持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小智一家赔偿林小姐财产损失7100元,另加精神损害赔偿500元,共计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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