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8岁男孩陪父亲去理发,在等待父亲时,他闲着无聊便来到隔壁的一家宠物店玩耍,被一只可爱的茶杯犬吸引住了。于是抱起狗狗往料理台上一放,谁知狗掉下来当场死亡!狗主人将男孩和父亲告上法庭。
这天,8岁的小智陪同父亲来到一家理发店理发,由于无聊,他征得父亲同意后便来到隔壁的一个宠物店玩耍。
这时跑过来一只茶杯犬,体态优美,花色漂亮,看上去非常可爱。小智十分喜欢,便把它抱起来放在了料理台上想逗逗它。
可是还没等狗狗站稳,便晃了一下,然后从台子上摔到了地上,挣扎几下后便断了气。
狗主人林小姐跑了过来,见自己的爱犬突然摔死,她伤心欲绝!林小姐是宠物店的美容师,因为不放心把狗单独留在家里,她就把狗带到了宠物店便于照看。
这只茶杯犬是名贵犬种,林小姐说是花了3万元购买的,她已经把狗狗当成自己的家人,每日精心照料,但没曾想命丧宠物店。
在给狗狗举办了告别仪式后,为了避免触景生情,林小姐还去了宠物店的工作,之后便将小智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财物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余元。
但小智父亲辩称,孩子只有8岁,只是想和小狗玩耍,主观上没有摔死小狗的意图,且并非故意摔死小狗的,小狗是在宠物店,店家没有起到安全保障义务,林小姐作为狗主人,也未能尽到对狗的看护责任,所以他们不应该进行赔偿。
那么,林小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法院认为小智只有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其目的是逗小狗与之玩耍,主观上没有摔死小狗的动机。
但是,作为一名已经上学的孩子,应该知道把狗狗放到高处很可能会站立不稳而掉下来,发生危险,但小智并没有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导致了狗狗的摔死。虽然主观上并非故意,但是结果造成了小狗的死亡,其主动实施的举动是造成宠物狗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小智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在其活动期间未在场积极看护,未能对孩子的举动予以引导、制止,存在监护失职,所以其父亲作为监护者应当为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林小姐作为小狗的主人,而且是在自己工作的宠物店,本身应有看护、管理自己小狗的责任,在看到小智进店抱宠物狗放在高台上的行为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制止,所以其自身也存在看护不周、管理不当的过错,对宠物狗的死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小智一方和林小姐各承担50%的责任。
第三,林小姐提出的宠物狗价值3万元无法提供购买凭证,故法院不支持3万的赔偿价格,经专业机构评估,宠物犬的价格为14,200元。
所以小智一方承担5成的赔偿责任,即7100元。
最后,法院酌情考虑林小姐因为失去宠物狗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判小智一方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元,林小姐总计获得赔偿7600元。
宠物犬娇贵,小孩子不懂事,所以狗主一定要看好自己的爱犬,而作为小孩的父母,也应当看好自己的孩子,双方相安无事,就是皆大欢喜。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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