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萧山,一只价值23万元的缅因猫意外从17楼坠落死亡,雇主将宠物猫意外死亡的责任归咎到全职保姆孙阿姨身上,扣下了孙阿姨的工资和垫付的买菜钱,共计约9000多元。
据了解,孙阿姨与雇主通过天鹅到家服务平台签订了家政服务协议,从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为期一年的服务合同,基本月报酬为6500元,每月工作天数为26天。事发当日,孙阿姨称她下楼为雇主遛狗,待返回后发现雇主家的一只猫消失不见,当天晚上并没有找到。次日凌晨,雇主告知孙阿姨,猫摔死了并发来一张照片。
据雇主介绍,猫坠楼的原因是孙阿姨没有关窗户,并且此前他已经再三嘱咐过孙阿姨记得关窗,但孙阿姨却表示,雇主不让关窗户。由此,雇主认为猫的坠亡应由保洁孙阿姨承担全部责任,称“缅因23万,三四年(养)猫的费用,包括我从国外接过来这个猫的费用,还有所有三四年来对它的照顾,所有的赔偿你一块赔给我,工资我可以给你结。”
问题焦点一:双方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
梳理整个事件,小编发现此事件属于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且具体明细了双方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做饭、洗衣、搞卫生等,具体是否是雇主所称的专职照看宠物而形成的劳务关系。从合同的签订渠道来看,天鹅到家服务平台并不是一家专门从事宠护看护的机构,它仅仅是一家提供保洁、家政等服务的平台,孙阿姨作为劳务派遣人员,不一定非得具有专业的宠物看护技能,在提供基础的家政服务后额外提供宠物照料并不是保洁孙阿姨应该承担的义务。
问题焦点二:坠楼猫咪价值23万是否合理
整个事件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雇主声称坠楼猫咪的价值高达23万元,包括三四年(养)猫的费用、从国外接过来这个猫的费用,还有所有三四年来对它的照顾。小编经过调查后发现,现在国内的一只缅因猫的价格从8000起到25000,因品种和品相价格差别略有不同。此次坠楼猫咪可以看出年龄应该在四岁左右,这23万元平摊下来每年的费用高达6万余元,雇主目前暂未出示每年养猫费用的明细,仅仅凭自己对养猫付出的心血和其他投入算出的这个价格。这样的理赔数额明显不太符合常理,除非雇主能够提供有效的开销证明,否则小编看来这个赔偿数额有明显的个人情绪因素在里面,显然不合理。
问题焦点三:保洁孙阿姨该不该为猫咪的坠楼负责
回顾事件双方当事人的回应,雇主猫坠楼的原因是孙阿姨没有关窗户,并且此前他已经再三嘱咐过孙阿姨记得关窗,但孙阿姨却表示,雇主不让关窗户。纵观此次事件,孙阿姨作为提供劳动保洁的一名服务人员,打扫房屋、通风换气应该是每一个人都懂得的基本常识,加之现在疫情反复,经常通风换气对于养宠物的家庭来说更是应该懂得的常识。孙阿姨开窗通风在小编看来属于正常的逻辑理解范畴当中,至于双方具体有没有约定不让开窗,或者在四下无人的时候兼顾照看宠物,注意开窗会造成相关危险,小编不得而知。但是从孙阿姨提供服务的性质来说,孙阿姨开窗通风并无不妥之处,以此来要求保洁孙阿姨为猫咪坠楼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通过孙阿姨的回应还可以看出,当时家中并非无人状态,有三人同时在家,这三人完全有能力注意到宠物的相关动向,将猫的坠楼全部归责于一名保洁阿姨显然有些牵强。小编看来,孙阿姨提供了正常的劳务服务,就基本可以算是完成了自己分内的工作,孙阿姨完全可以作为一个善意第三人对宠物提供照料服务,但没有义务随时随地关注宠物的动向,要说孙阿姨错在哪,她也仅仅在于忽略了窗户的状态,在这方面的过失不能当做孙阿姨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通过报道可看出,孙阿姨愿意承担千八百块的赔偿责任,也可算仁至义尽了吧。雇主要求孙阿姨承担坠楼的全责明显不合理。
问题焦点四:雇主提出在孙阿姨赔偿完自己损失时方可结算孙阿姨工资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不得擅自扣押劳动人员的工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纠纷的相关处以意见,该雇主以赔偿为由拒付劳动报酬,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孙阿姨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身诉求来维护个人合法权利,雇主如以此为由显然违法了,如果有正当的诉求,雇主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审理。
问题焦点五:劳务派出机构是否要为此事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其实还有一方,就是天鹅到家服务平台,它是联系孙阿姨和雇主的一条纽带,孙阿姨通过平台输出劳务,雇主通过平台购买服务。在这个环节当中,平台会收取双方的佣金作为平台运行的基础。既然发生了此类事件,该平台也会相应地承担过错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做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或者在此事件当中无过错,雇主可以要求平台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着事件的发酵,希望此事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站在雇主的角度看,对猫咪的坠亡表示惋惜,但雇主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合理更不合法,不能以自己的偏好而对自己的损失作出判断。站在保洁孙阿姨的角度看,小编为孙阿姨感到不公,自己完成相应的工作得到报酬理所应当,面对雇主的苛责,孙阿姨应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事件中还有平台的第三方,也应当出面妥善处理纠纷,做好“迎上合下”,就目前的报道来看,该平台后续还会为雇主提供服务,迎合了顾客的需求。但是,一味地迎上,是不是也该考虑考虑“合下”呢?孙阿姨作为平台赚钱的途径,遇到这件事情时是否应该做相应的安抚和慰问呢?不要一味地埋怨自己的员工,遇事甩锅、得利抢红,以一些莫须有的理由而罔顾孙阿姨的合法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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